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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电梯检修 安全保障存隐患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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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消费者夏女士投诉称,自己居住的麦积区褐石公馆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出现向下滑落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她向居住的物业公司天水褐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映,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于是消费者拨打麦积区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希望物业公司尽快联系维保人员修复,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处理过程与结果】
    2024年12月11日,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后,麦积区消协第一时间与特种设备股监察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监控,并详细询问了物业和电梯维保人员。经了解:2024年12月10日,麦积区褐石公馆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在进行定期年检。在电梯定期年检完成但尚未恢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消费者从负一层进入电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动楼层按钮选择要去的电梯楼层,电梯显示故障不能关门,但消费者未及时离开轿厢,电梯自动缓慢运行至一层后打开电梯门,消费者依旧未离开轿厢,继续选择按压楼层按钮乘梯,电梯运行至2楼时,电梯自动开启停梯保护,导致消费者被困电梯,物业人员立即与现场维保人员对被困消费者进行了解救。随后维保人员对电梯重新进行了检修并恢复正常使用。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电梯年检或维修须在电梯附近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或者张贴警示标语,以免消费者误乘,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认识到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并向消费者进行了细致解释说明和道歉,最终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电梯年检维修时小区物业未尽到告知义务,使得消费者误乘后出现安全隐患的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物业作为电梯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及张贴警示标语,为消费者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启示】
    随着电梯保有量越来越大,运行年限越来越长,发生故障的概率也随之增大,定期维护检修就尤为重要。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者必须尽到职责,需建立电梯故障快速响应机制,定期公开维保记录,接受业主监督,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电梯年检维修时要在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及张贴警示标语,为消费者消除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则应通过刚性执法与柔性协调,筑牢电梯安全防线。对于消费者而言,积极行使投诉权并留存证据(如故障视频、维修记录)是维权关键。


提供单位:天水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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