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日,甘州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朱女士投诉称,自己家中的未成年人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家中现金,于当日在甘州区代明月珠宝店购买了两枚金戒指,共支付6118元。自己发现后立即联系金店要求退费,但经营者不同意,无奈诉至消协请求帮忙。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甘州区消费者协会 工作人员会同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详情。经核查,朱女士的投诉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投诉人强调其弟弟尚未满十六周岁,且家人对该笔交易事先并不知情,故交易行为无效。被投诉经营者则辩称金饰并无质量问题,消费者自愿购买,店员并不存在诱导或欺诈行为,且消费者本人体格着装等并无明显的未成年人外部特征,店员也无权要求查看其身份证件,故不认同投诉人以“未成年人消费”为由提出的退费诉求。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黄金饰品的大额交易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范围,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监护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交易行为无效。但未成年人家长因监护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消费者购买金饰后,饰品在佩戴过程中已出现凹陷变形,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经工作人员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金店扣除328元损耗费用后,向投诉人转账退还5790元。至此,这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未得到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大额物品的投诉。《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消费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贵重金饰的行为可视为与他人订立了效力待定合同,在其监护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合同不发生效力,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也随之消失。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金饰交易费用是合法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遇未成年人独自进行大额消费,理应劝阻或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购买。同时,广大家长也要多关注孩子的日常消费情况,加强沟通,引导孩子树立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
【案例启示】
消费者应妥善保管现金、银行卡等财物,避免未成年人擅自处置,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需留存证据,保留交易凭证、商品完好性证明,必要时通过监控录像辅助维权;经营者销售高价商品时,应要求购买人出示身份证件,对疑似未成年人主动询问监护人意见;完善退货政策,明确未成年人消费争议处理规则,减少纠纷风险;监管与社会应通过典型案例(如“未成年游戏充值退款”)普及未成年人消费保护规则。
提供单位:张掖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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