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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履行承诺 县消协调解获退款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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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康乐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马先生电话投诉称,自己于6月18日在康乐县文化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电话预定房间,并缴纳了168元房费,并与经营者约定如果看房后对房间不满意,则可以要求退还房费,经营者表示同意。但在6月24日消费者准备入住前去现场看房时,觉得房间不符合自己的预期,当即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还之前支付的房费,但是被经营者拒绝,其后,消费者以经营者违背双方约定为由诉至康乐县消协请求帮助,要求经营者尽快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康乐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消协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与经营者进行沟通,说明经营者既然做出了如消费者不满意可退还房费的承诺,就应该履行该约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从法律规定和商业诚信的角度向经营者进行解释说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按照约定给消费者全额退费,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马先生通过电话预定房间并支付房费的行为,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效力:马先生与经营者达成的“如果看房后对房间不满意,则可以要求退还房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者在马先生提出退房要求后拒绝退费,违反了双方之前的约定,构成违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与马先生达成的退费约定,及时退还马先生支付的168元房费。康乐县消费者协会的积极介入,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经营者履行退费义务。


    【案例启示】
    本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定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与经营者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提供单位:临夏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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