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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近效期药品有规定 经营者告知义务不可少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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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6日,消费者宋女士向金昌市金川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8月12日通过美团平台,在甘肃德生堂医药科技集团金昌有限公司二十五店购买一盒药品,购买时未在平台看到该药品属于近效期药品的提示信息,也未与药店进行电话沟通。但在收到药品并服用后出现肚子痛的症状,这才发现该药品为近效期药品,给药店打电话无人接听,平台留言也未回复处理,给宋女士造成不安全用药体验。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金川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消费者宋女士在该店购买的药品,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确属近效期药品,但不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合格产品;且该药品说明书标示了不良反应,该药店第一时间为消费者进行退款,并通过电话向其致歉。消协工作人员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督促其立即改正。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销售近效期药品未明确告知而引发的投诉。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近效期药品告知义务,也未在销售页面标注药品效期信息,导致消费者购买了近效期药品,侵害其知情权。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未尽到审核义务,或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平台未设置近效期药品分类提示功能,对经营者违规行为存在监管疏漏,应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启示】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药时,需主动查看药品有效期,警惕低价促销的近效期药品,留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药品外包装及不良反应证明等证据,及时维权。药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建立药品效期预警机制,对近效期药品主动提示消费者,并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电商平台应技术监管升级,设置药品效期智能识别系统,对近效期药品自动标注并限制促销,监管部门应细化近效期药品管理规则:明确“近效期”定义(如有效期剩余6个月以内),要求线上线下同步标注,加大违规销售处罚力度,加强网络售药抽查并公示。 

 
提供单位:金昌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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