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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消费者协会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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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沙发出问题 消协调解获退款

    2025年1月15日,消费者投诉称:2024年12月在临夏县某家具城购买沙发一套,后出现质量问题,投诉人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只能进行维修,不予退换,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货。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7900元货款,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住宿服务不满意 消费维权退全款

    2025年2月9日,消费者金先生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宾馆接受住宿服务,对服务员推荐的房间不满意要求换房,宾馆以满房为由拒绝,消费者要求退房退款。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还106元并进行了道歉,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租赁引发争议 调解化解矛盾

    2025年2月19日,消费者妥先生投诉称:在临夏市某机电租赁一台电锤,租金每天80元,缴纳押金1000元,当日拉到工地使用时发现电锤有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与商家沟通退款,商家称要从押金中扣除20元,消费者不认可,要求商家全额退款。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回给消费者所扣租赁费2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餐厅服务不到位 消费维权获保障

    2025年5月10日,消费者祁先生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勒烤肉餐厅接受餐饮服务,祁先生点了一份蒜蓉羊头,上菜后发现羊头未完全熟透,内部仍有血丝。当即与商家协商,商家仅同意退还一半费用。祁先生认为此处理方式不合理,要求商家全额退款。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和解,商家全额退还羊头费用,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购买玉镯有裂纹 消费维权获赔偿

    2025年5月26日,消费者胡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22日在永靖县某珠宝店购买了价值4980元的玉手镯一只,回家后发现存在裂纹瑕疵,现要求商家退货或换货。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挑选店内价值2500元的其他首饰,之前购买的手镯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非常满意。


    手机质量问题 依法维权退还

    2025年5月17日,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6日在临夏市某数码店以3400元购买了一部二手小米手机,商家承诺一个月内手机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包退。现手机出现死机问题,且无法恢复,与商家协商,商家只维修不予退货,要求商家履行承诺退货退款。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更换了同价位的另一部手机,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依法调解显公平 双方满意无争议

    2025年4月27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2024年3月27日在临夏市某婚纱礼服馆租赁婚纱礼服,租赁费用为4300元,商家收取预收款2300元作为押金,并约定如果消费者违约要收取押金20%的违约金。后因投诉人有事未在该店租赁婚纱礼服,多次向商家要求退费,商家要扣除全部费用20%的违约金,投诉人不同意,认为应收取押金的20%。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商家收取预收款时,违约要收取押金20%的违约金。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扣除预收款2300元的20%违约金后,给消费者退款144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餐厅服务不到位 消费维权获保障

    2025年5月10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大盘鸡店接受就餐服务,食用时发现大盘鸡内有鸡毛,联系商家不予处理且服务态度恶劣,要求商家赔偿并赔礼道歉。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店负责人同意将餐费退还给消费者并进行赔礼道歉,消费者非常满意。


    错发货物闹矛盾 耐心调解得化解

    2025年8月2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临夏市某消防店购买消防材料,收到货后发现该材料型号不一致,无法安装使用。投诉人与商家沟通,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投诉人货物后,商家一直拖延未退款,要求商家尽快退款。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退货商品已送达门店并退还投诉人240元托运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售后不当引投诉 调解介入促和成

    2025年2月14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临夏市某机械经销部购买一台压面机,使用过程中发现压面机有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商家更换了配件,但仍无法正常使用。投诉人要求商家履行三包义务,如无法维修给予更换,商家不予。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2500元货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食品消费不安全 消费维权获退款

    2025年9月25日,消费者孔女士投诉称:通过淘宝闪购平台订购了永靖县某米粉店一份新疆炒米粉,食用时发现炒米粉中有类似头发的异物,与商家沟通,商家不予处理,遂向永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34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购买手机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退款

2025年11月4日,消费者祁先生投诉称:10月27日,其17岁的孩子以900元的价格,在临夏市某二手手机店购买了一款二手手机,商家给投诉人孩子办理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消费者祁先生发现此情况后,要求二手手机店退货退款,商家不予。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投诉人退还900元,投诉人返还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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