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维权进行时->正文
隋女士、胡先生投诉甘肃新观澜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6-03-31
  • 浏览:261

    【案情简介
    消费者隋女士于2024年8月5日向甘肃新观澜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支付3580元购买亲子卡,同年8月11日又支付3200元购买一对二游泳课程。消费者胡先生于2024年9月4日向该公司支付2670元购买三年期健身卡。
    然而,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长期不维护健身房环境,导致健身房环境差,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差。故隋女士、胡先生提出退卡要求。但是该公司现已单方面停止营业,健身房处于关闭状态。消费者多次联系公司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均遭到无理拒绝。于是消费者隋女士和胡先生分别于2025年3月23日、2025年7月10日,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


    【调解过程
    消协工作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前往该健身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常营业,但无负责人,该店销售人员称老板最近未来过该店,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该店法人,电话均无人接听。工作人员告知该店销售人员,请法人主动联系消协组织,处理投诉。之后该店法人也未主动联系。2025年5月27日该公司被列入限制性警示。2025年6月20日工作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关门。物业公司说该公司目前欠物业费与开发商房租,也无法联系到法人。工作人员通过该公司登记注册系统预留的法人电话也联系不到法人。2025年7月21日,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消协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新观澜城公司长期不维护健身房环境,导致健身环境差,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消费体验,违反了其应提供合格质量服务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新观澜城公司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消费者就停止营业、关闭健身房,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未提供服务,应当依法退款。

  •  
  •  
  •  
  •  
  •  
  • Copyright @ 2017-2026 版权所有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陇ICP备05003905号-1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08号11楼 | 电话:0931-8867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