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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协组织2025年度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6-03-13
  • 浏览:248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度,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633件,其中,“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受理投诉2606件,平台外受理投诉5027件。调解成功6683件,解诉率87.5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69587.74元,接待消费者咨询1712,加倍赔偿案件11件,加倍赔偿金额3578.62元。


二、基本趋势分析


(一)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安全问题1698件,占投诉总量的22.25%;质量问题1546件,占投诉总量的20.25%;售后服务问题1176件,占投诉总量的15.41%;价格问题996件,占投诉总量的13.05%;虚假宣传问题795件,占投诉总量的10.42%;合同问题542件,占投诉总量的7.1%;人格权益问题506件,占投诉总量的6.63%;计量问题208件,占投诉总量的2.73%;假冒问题120件,占投诉总量的1.57%;其他问题46件,占投诉总量的0.6%。其中,安全、质量、售后服务问题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3位。(见图1



投诉性质比例图

 

2024全年投诉数据相比,安全、虚假宣传问题投诉比重明显上升,质量、售后服务及价格问题投诉比重明显下降。(见表1


项目

2025年投诉件数(件)

投诉比重(%

2024年投诉件数(件)

投诉比重(%

比重变化(%

安全

1698

22.25

1433

15.75

6.49

质量

1546

20.25

2571

28.26

8.00

售后服务

1176

15.41

1773

19.49

4.08

价格

996

13.05

1486

16.33

3.28

虚假宣传

795

10.42

476

5.23

5.18

合同

542

7.10

591

6.50

0.60

人格权益

506

6.63

449

4.94

1.69

计量

208

2.73

145

1.59

1.13

假冒

120

1.57

100

1.10

0.47

其他

46

0.60

74

0.81

0.21

投诉性质变化表

 

 

(二)商品类投诉分析


2025全年,商品类投诉为4908件,占总投诉量的64.3%,与2024全年投诉数据相比,比重上升6.23个百分点。其中,食品类2106件,占投诉总量的27.59%;服装鞋帽类455件,占投诉总量的5.96%;家用电子电器类431件,占投诉总量的5.65%;交通工具类382件,占投诉总量的5.00%;日用商品类364件,占投诉总量的4.77%;医药及医疗用品类358件,占投诉总量的4.69%;烟、酒和饮料类311件,占投诉总量的4.07%;首饰及文体用品类300件,占投诉总量的3.93%;房屋及建材类131件,占投诉总量的1.72%;农用生产资料类70件,占投诉总量的0.92%。其中,食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子电器问题占据了消费者商品类投诉的前3位。(见图2


2025全年,商品类投诉中食品类、医药及医疗用品类、交通工具类投诉比重上升,其中,食品类投诉量2106件,较2024年投诉量同比上升7.17%;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量较2024年比重下降。(见表2


标题: {{s_t_b_chart}}

商品类投诉量图

 

项目

2025投诉件数(件)

投诉比重(%

2024年投诉件数(件)

投诉比重(%

比重变化(%

食品类

2106

27.59

1858

20.42

7.17

服装鞋帽类

455

5.96

889

9.77

3.81

家用电子电器类

431

5.65

574

6.31

0.66

交通工具类

382

5.00

282

3.10

1.91

日用商品类

364

4.77

545

5.99

1.22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358

4.69

171

1.88

2.81

烟、酒和饮料类

311

4.07

417

4.58

0.51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300

3.93

292

3.21

0.72

房屋及建材类

131

1.72

184

2.02

0.31

农用生产资料类

70

0.92

71

0.78

0.14

 

商品类投诉量变化表

三)服务类投诉分析

2025全年,服务类投诉为2564件,占总投诉量的33.59%,比重下降6.57个百分点。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1631件,占投诉总量的21.37%;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220件,占投诉总量的2.88%;销售服务类157件,占投诉总量的2.06%;教育培训服务类121件,占投诉总量的1.59%;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88件,占投诉总量的1.15%;旅游服务类87件,占投诉总量的1.14%;公共设施服务类67件,占投诉总量的0.88%;电信服务类57件,占投诉总量的0.75%;邮政业服务类39件,占投诉总量的0.51%;互联网服务类37件,占投诉总量的0.48%;卫生保健服务类30件,占投诉总量的0.39%;保险服务类17件,占投诉总量的0.22%;金融服务类13件,占投诉总量的0.17%。其中,生活及社会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销售服务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3位。(见图3


2025全年,服务类投诉中教育培训服务投诉量较2024年比重略有上升;生活及社会服务类、旅游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投诉量较2024年比重有所下降。(见表3


标题: {{s_t_ser_chart}}

服务类投诉量图


项目

2025年投诉件数(件)

投诉比重(%

2024年投诉件数(件)

投诉比重(%

比重变化(%

生活及社会服务类

1631

21.37

2515

27.64

6.28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

220

2.88

313

3.44

0.56

销售服务类

157

2.06

177

1.95

0.11

教育培训服务类

121

1.59

53

0.58

1.00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

88

1.15

149

1.64

0.48

旅游服务类

87

1.14

198

2.18

1.04

公共设施服务类

67

0.88

92

1.01

0.13

电信服务类

57

0.75

29

0.32

0.43

邮政业服务类

39

0.51

54

0.59

0.08

互联网服务类

37

0.48

14

0.15

0.33

卫生保健服务类

30

0.39

38

0.42

0.02

保险服务类

17

0.22

18

0.20

0.02

金融服务类

13

0.17

4

0.04

0.13

 

表3  服务类投诉量变化表


(四)商品和服务投诉细分情况

在商品细分领域投诉中,投诉量居前十位的分别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服装、中药及中成药、首饰、特殊食品、汽车及零部件、非酒精饮料、鞋、通讯类产品。其中,特殊食品、中药、中成药、食用农产品投诉量较2024年比重上升较大,分别为:210.45%157.61% 94.55%;服装较2024年投诉量比重有明显下降,但投诉量仍位居商品细分领域第三位。(见图4、表4

 

标题: {{s_t_b_chart2}}

商品细分领域投诉量前十位


项目

2025投诉件数(件)

2024年投诉件数(件)

数据同比(%

普通食品

885

803

10.21

食用农产品

321

165

94.55

服装

272

568

52.11

中药、中成药

237

92

157.61

首饰

228

181

25.97

特殊食品

208

67

210.45

汽车及零部件

193

175

10.29

非酒精饮料

172

190

9.47

165

189

12.70

通讯类产品

158

129

22.48

 

商品细分领域投诉量变化表

 

在服务细分领域投诉中,投诉量居前十位的分别为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物业服务、美容、美发、房屋装修、旅游、店面销售、保养和维修服务、教育服务、培训服务。其中,教育服务、培训服务投诉量较2024年比重上升较大,分别为:229.41%108.7%;住宿服务投诉量较2024年比重虽有明显下降,但投诉量仍位居服务细分领域第二位(见图5、表5

 

标题: {{s_t_ser_chart2}}

服务细分领域投诉前十位

 

项目

2025年投诉件数(件)

2024年投诉件数(件)

数据同比(%

餐饮服务

1042

1228

15.15

住宿服务

230

517

55.51

物业服务

123

209

41.15

美容、美发

120

132

9.09

房屋装修

91

99

8.08

旅游

75

183

59.02

店面销售

71

110

35.45

保养和修理服务

69

136

49.26

教育服务

56

17

229.41

培训服务

48

23

108.70

 

商品细分领域投诉量变化表

 

三、投诉热点分析


(一)商品类投诉的问题


本年度,商品类投诉的问题集中在食品类、服装鞋帽类、家用电子电器类领域,投诉量分别为:食品类2106件,占投诉总量的27.59%;服装鞋帽类455件,占投诉总量的5.96%;家用电子电器类431件,占投诉总量的5.65%


1.食品类的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安全及虚假宣传等三个方面:(1)食品变色、变味、发霉的情况,尤其是线上线下产品质量大相径庭的现象。例如,消费者杨先生于2025825日在某平台官方旗舰店购买了野生麦冬500克,泡水喝时感觉味道有发霉味,检查后发现麦冬表面全是黄曲霉素,于是杨先生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经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完成退款。(2)异物混入等情况,存在误食伤害风险。例如,消费者黄先生于20251118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某超市买了一份蛋糕,花费21.43元。吃到一半时发现蛋糕里面有一条蠕动的白色虫子,消费者立即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要求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赔偿。经消协调解最终经营者赔偿800元。(3)经营者对食品的性能、功能、成分、质量、产地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等,尤其如直播带货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例如,2025全年临夏回族自治州消费者协会、甘肃省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临夏市某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在直播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该公司在直播间宣称其销售的牛肉为“现宰鲜切肉”“肉多骨头少”,但消费者实际收到的为冷冻肉;宣传发货地为“现宰原产地直发”,而实际发货地点却为天津、湖北、南京、上海等多个地址,与宣传承诺的严重不符。


2.服装鞋帽类的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及售后服务方面。主要表现为面料破损、色差、起球、做工粗糙、开线、断裂及因质量产生的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例如,消费者金先生在某皮鞋直营店购置一双商务男鞋,然而在穿着不久后,皮鞋出现鞋跟开胶、缝线断裂等质量问题。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厂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双同款式、同价值的男士商务皮鞋;消费者张女士于2025112日向灵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灵台县某服装店购买羊毛大衣,到家清洗后发现大面积脱毛。和经营者反复沟通得不到解决,无奈诉至消协。其后,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进行退货处理。


3.家用电子电器类的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和合同方面:(1)质量问题重点集中在性能故障等方面。手机出现黑屏、挂烫机不出蒸汽等等。例如,消费者王女士于20254月份在灵台县某电器专卖店购买电视机,由于经营者搞促销,附赠一台挂烫机。在使用一个月后挂烫机出现不出蒸汽的问题,经营者认为由于赠品是白送的,不同意更换。消费者遂投诉至灵台县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因此经营者应当对赠品承担“三包”责任。最后,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挂烫机。(2)合同问题主要集中在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问题。例如:消费者吴先生于2025126日在嘉峪关某商贸有限公司花费3399元订购某品牌的一级能耗电视机,经营者经过多次调配送货上门的是同品牌二级能耗的电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现要求经营者退款并赔偿。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全额退货退款,并对多次调配给消费者造成不好的消费体验,进行了500元赔偿并赠送智能垃圾桶一个。


(二)服务类投诉的问题


本年度,服务类投诉的问题集中在生活及社会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销售服务类领域。


1.生活及社会服务类的投诉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餐饮服务的经营环境以及设施安全问题。例如,消费者杨先生于2025220日晚带孩子到陇南市成县某餐厅就餐,因地板湿滑,警示牌放在角落处,未起到提示作用,且没有防滑措施,导致孩子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牙冠折,牙震荡,且需长期复查牙髓活力。二是住宿服务的人身安全问题。例如,消费者张先生于2025610日入住静宁市某酒店,晚上八点左右消费者前往卫生间时,卫生间门突然掉落,砸到其头部,致使其上半身严重受伤。随后经营者将消费者送往医院就医,经营者支付医药费之后,就误工费产生争议,于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经营者支付误工费4000元。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后,酒店负责人向张某支付4000元误工费。三是美容美发服务行业履约风险的问题。例如,消费者孙先生于2024年在嘉峪关市河口路某美发店支付200元办理会员卡,当时承诺该会员卡可在本市所有该品牌门店使用。2025年发现该经营者闭店,且前往其他门店时均被拒绝使用该会员卡。经雄关分会组织约谈,各联盟店负责人均承诺为所有会员继续提供服务。


2.屋装修及物业服务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装修服务问题:随意变更预约方案、工期延误、施工无措施、做工粗糙、售后维保缺位以及拒绝承担责任等。例如,消费者张女士于2025413日与兰州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价款5万元,约定开工日期为423日,60日内完成。消费者支付订金1万元,量房后迟迟未交付设计图也未开工,该公司设计师称以未支付费用为由无法开工,511日张女士再次支付一万五千元,量房后,经营者仍未进场施工。520日公司负责人带师傅再次量房,并约定装修细节。 527日进场砸墙,在砸墙过程中没有防护,导致邻居投诉至物业。约定528日进场改造水电,527日晚上催促仍未提供水电设计图。消费者认为该公司在整个服务过程中明显违反约定,对装修中物业要求和业主的正当要求完全无视,推诿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扣除装修前期的砸墙费用,退还消费者装修款项24350元。二是物业服务存在收费乱象:例如,202529日,消费者田女士在嘉峪关某小区内停车1分钟,物业服务公司在没有明码标价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8元停车费,消费者与物业沟通无果后,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依据,退还多收的费用。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小区收费停车闸机系统计时错误,导致收费错误。物业公司已退还停车费。


3.销售服务类的投诉问题主要涉及售后服务质量方面:主要表现在:强制交易、限制消费者权利、服务态度恶劣等方面。例如,消费者杨先生称,2025713日通过某平台购买经营者的团购券,明确注明有效期为2025626日至2025726日,单次消费可使用一张。但当天下午消费者前往店内购物时,经营者称无法使用该团购券,消费者认为不合理。经营者称必须联系负责人才能处理,要求消费者等待,服务态度恶劣,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不履行售后保障义务,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


四、投诉比重明显上升的领域


2025年特殊食品投诉量208件,比上年增加了141件,同比上升210.45%。问题主要集中在:诱导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婴幼儿奶粉中出现杂质等。例如,消费者李女士于2025513日在岷县某母婴店购买了一罐某品牌奶粉,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奶粉中含有杂质(黑色颗粒),并且奶粉罐上的溯源码无法使用,遂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2025年中药、中成药投诉量237件,比上年增加了145件,同比上升157.61%。问题主要是经营者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退换货受阻。例如:消费者谭先生于20251010日在永昌县某农副产品店购买了476克米斛,共花费7600元。购买时经营者宣称可以治疗高血压,但是消费者在服用完之后发现没有任何治疗效果,于是消费者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退款7600元。


2025年食用农产品投诉量321件,比上年增加了156件,同比上升94.55%。其中质量和安全问题比例仍然较大。例如:消费者曹女士在2025914日在兰州市西固区某超市购买了一袋香菇,回家后发现香菇全部发霉变质。遂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经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和解。


2025年教育服务投诉量56件,比上年增加了39件,同比上升229.41%。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有经营者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诱导消费者购买服务,服务过程中质量不合格,服务合同变更后退费困难等。例如,巩女士于2025327日在甘肃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报名专升本学习班,学费2980元。购买后一段时间,巩女士认为机构老师讲课水平不高,教学不负责,遂决定退学。但是机构一直推延办理退学,也不退费。消费者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经营者仍不同意退费。


2025年培训服务投诉量48件,比上年增加了25件,同比上升108.7%。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有培训质量不合格,培训机构退费难等。近年来,教育培训服务大行其道,市场中各种培训机构也是鱼龙混杂,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应当提前了解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有培训资质,了解老师的教学水平,谨慎理性消费。


五、针对投诉问题的意见建议


(一)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消费维权保障

经营者是消费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化于公司治理和日常运营之中。经营者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严把质量关,加强售后服务保障,建立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二)创新监管与维权机制,提升消费环境治理效能

面对日益复杂隐蔽的侵权手段,监管与维权方式应当与时俱进。监管应从“事后查处”更多转向“事前指导”和“事中干预”。消费纠纷常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如教育培训机构涉及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必须健全消费环境协同治理机制。


(三)强化消费教育引导,提升消费者理性维权能力

围绕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让消费者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有一个良好的消费体验。 

 




 注:本分析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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